全国首例 两股民收到78万元赔偿款 虚假增持承诺被判赔

6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刘某某和郑某某起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及罗某,因两名被告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而引发诉讼。目前,袁某和罗某已向两名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Jun 13, 2025 IDOPRESS

6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刘某某和郑某某起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及罗某,因两名被告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而引发诉讼。目前,袁某和罗某已向两名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而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随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将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和9月30日。然而,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宣布袁某和罗某未能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上海证监局对袁某和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和郑某某认为,他们因上述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但袁某和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判该案,判令袁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合计78.35万元。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当时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成为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实际增持金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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